  一棒子打“死”人,狠吗?
卢玉彰,一个小小的下海搞个体企业的人,怎么会一夜之间成了安阳市的“特大受贿案”的罪犯?
1996年9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卢玉彰接受中介人赵鸿兴7.5万元“好处费”,判卢犯受贿罪,处14年有期徒刑。这仅是初审判决,但安阳市的新闻界大造这“特大受贿案”的特大新闻:
安阳日报头版的中心位置刊出“东窗事发,12万元难填欲壑”的报导,安阳市法制报以整版篇幅刊登“利剑擎天”,所谓“文峰区检察院侦破特大受贿案纪实”和“高楼闲置空悠悠”两篇文章。安阳市司法局的“法制参考”机关刊,刊登了“擎天利剑”长文。当时安阳市正在开展严打贪污、受贿罪的形势下,首先锁定在小小的个体户,成了严打的头号对象,这是为什么?啥目的?
1995年5月12日,卢突然被刑拘到“豫龙大酒店”,酷刑逼他承认,接受过工头“好处费”。卢玉彰对突发事件摸不着头脑,要求看工头指控,没有;要求见工头不让见。市文峰区检察院税检室官员高书卷告知他,控告他的人是赵鸿兴。可是,赵去广州了。因区检察院没有证据于5月30日放卢回家。
安阳市检察院5月22日发出了一份《情况反映》,黑体字标题是:“文峰区检察院查处一起索贿12万元特大案件”。《反映》说:“区检察院税检室在查办税案时,发现一起受贿案件线索,于是抓住战机,迅速出击,于5月16日立案查处了这起索贿12万元的特大案件。”
这份《情况反映》上报到省院、市委、市人大、市委政法委,送市公安局、中级法院、市司法局,发往各县、区院,市院各科室、各领导。这份《情况反映》是在赵去广州,荣天顺拒不出面,案件未定的情况下发出的。
卢玉彰就是被市检察院的《情况反映》的大棒给打“死”了!
市文峰区法院两次开庭审此“特大受贿案”,法庭上除卢、赵两名被告外,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,“施贿人”工头荣天顺不出庭作证。赵鸿兴说给卢7.5万元,没有证据,因此法庭不出示证据,法律规定的,控辩双方的辩论、认证、质证等法定程序,一律都被主审法官“免掉”了。
卢玉彰以他是个体户,从未接受过赵鸿兴说给他的7.5万元的事,要求证据为由,提起上诉。市中级法院不开庭审理,就认定卢受贿7.5万元,改判处十年徒刑。对于卢上诉说“青年信息中心”是他投资,终审判决书说:“中心2万元注册流动资金是卢从经编分厂借来的,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”。对于卢是否接受过7.5万元,判决书判:“赵鸿兴等证实,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,荣天顺的建筑队伍已进入工地施工,卢玉彰是中心的负责人,卢不同意,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,据此认定卢玉彰受贿7.5万元属实。”卢不服这种不合法律的判决,申诉到省高级法院,省裁定卢“服判息诉”。
初、中、高级法院都认定,卢93年向经编分厂借的2万元,94年还清该厂,2万元,不是卢的钱是谁的钱?谁是中心的投资方?一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,法院根据哪条工商法规,认定它是“集体企业”?赵鸿兴说给卢7.5万元没有任何证据,没有任何证人出庭作证,安阳市中级法院用[刑法]已经废止的“推理”定罪,显然是不合法的。就是这样两个极简单的问题,卢玉彰打了13年官司,到处被驳回。同时,在卢玉彰被刑满释放后,法院把中心的土地、楼房等全部财产拍卖罄尽。卢现在是妻离子散,家破人亡。
卢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,给周永康书记写了一封信,仅要求解决案件的证据问题,几次到京送信都被截回。卢玉彰真的就被市检察院《情况反映》的一根大棒打“死”了吗?
说来事也奇怪,安阳市就有这样一些法官,善于搞刀笔。中心2万元注册资金是谁投入的?控方说给辩方钱有没有证据?这样以两个简单问题确定的案件,竞写了5000字的裁定书。全书不写上面定案的两个问题,把看案件的人淹死在浩浩的不知所云的裁定书。荣天顺给赵鸿兴4万元买钢材的购料款,有转账支票,刀笔人竞把购料款认定为“好处费”。把老百姓当蚂蚁一样,随意碾死!
安阳市中级法院驻京截访的领导,不叫卢向周永康书记送信,跟卢讲回安法院召开“听证会”,解决你的上告问题。法院何时召开“听证会”,请拭目以待。
附:安阳市检察院《情况反映》
秘密★1年
情 况 反 映
第四十七期
文峰区检察院
查处一起索贿12万元特大案件
文峰区检察院税检室在查办税案时发现一起受贿案件线索,于是抓住战机,迅速出击,于5月16日立案查处了这起索贿12万元的特大案件。
现已查明:卢玉彰,男,32岁,中共党员,市二轻工业总公司青年信息中心主任;赵鸿兴,男,37岁,郊区生产资料公司经理。1994年10月,青年信息中心准备新建三幢住宅楼,经赵鸿兴介绍,决定由市建筑安装四公司荣天顺承建,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。卢、赵二人以每幢楼4万元“好处费”向荣天顺索贿12万元。日前,案犯卢玉彰被刑事拘留,赵鸿兴在逃。
(据文峰院《检察信息》第六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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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:市委、省院、市人大常委、市委政法委;
送:市公安局、中级法院、市司法局;
编校:王怀谨 (存档3份 共印65份) |